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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出納不可以兼任行政工作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第六條規定:“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不得由壹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有關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對出納員的崗位進行如此細致的規定,就是為了建立崗位之間的制約監督制度,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存款賬戶和債權債務賬戶經常要發生錢款的相互劃賬。出納員既存款的收支,又管理債權債務的往來登記,造成錢款收支和債權債務賬戶之間失去了制約,出納員很容易利用手中權利營私舞弊。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章節知識點歸納,祝妳輕松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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