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因此,《企業會計制度》作為會計核算的重要規範,由財政部制定下發,而不是由某個事業單位或民間社會團體制定公布,這與中國的法律環境和法規體系是相適應的。
在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準則》都是國家統壹的會計核算制度,其定位屬於行政法規性的規範性文件,而不是公認會計原則。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有關企業必須執行;公認會計原則不具有法規性和強制性,而是作為公眾普遍接受和認可的會計原則或慣例。《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對同壹問題的規定如果不壹致,應遵循前法否定後法的原則進行處理。二者並不是主從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