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如果退票費獎勵給非財政納稅人,那麽獎金應計入本人當期收入,作為個稅繳納;
2.退稅即稅費返還,是指企業在代扣員工個稅時,可以從稅務機關獲得2%的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3.企業取得的退費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四個稅種。
首先,這個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
(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費用,相關工作人員可適當給予獎勵”。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做得好的收稅人。”
(3)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取得代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返還,應當有兩個目的,壹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支出,二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4)個人取得手續費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後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365 438+0號)第二條規定,“對稅務人員在儲蓄機構從事代扣代繳業務取得的代扣代繳利息手續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7)應該說,以上兩項規定足以說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而公司將該款項作為獎金或集體福利獎勵給非相關人員的,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