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可以臨時保管壹年,然後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批準。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檔案的臨時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會計檔案臨時保管期間,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納人員不得掌管會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