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重新開具的發票入賬。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應交稅費-增值稅
(2)如果公司已計提壞賬準備,應收賬款處理分錄: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3)如果公司未計提壞賬準備,應收賬款處理分錄: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貸:應收賬款
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現作如下規定:
1.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專用章和抵扣戳,在遺失前已被證明壹致的,買方可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章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局出具的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經買方主管稅務局審核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2.丟失前未認證的,由買方持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復印件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認證,專用發票復印件和賣方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經買方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
3.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遺失前已認證的,可以使用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掛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經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復印件可留存備查。
4.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可以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留存壹份專用發票抵扣聯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