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會計資料交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單中加以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交接報告,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監交人簽字。科目余額交接:所有賬本的科目余額應與總賬的科目余額持平,並清楚地記錄下科目余額的金額。所交賬簿交接: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等。交接現金,並對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進行核對。印章票據的交接: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核對數量。納稅資料交接:記賬憑證(註明起止日期);抵扣聯扣稅憑證(註明起止日期);納稅申報表,(註明起止日期);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上述交接資料壹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並人手壹份。如果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會計人員都會被連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壹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壹)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二)私設會計帳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