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6001 主營業務收入”會計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
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以庫存商品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債務重組的,應按該產成品、商品的公允價值,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期(月)發生的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按應沖減的營業收入,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退還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上述銷售業務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確認建造合同收入,按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按應確認的合同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