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施工企業將對相關稅種產生以下影響:不再計算繳納營業稅,不再適用3%的稅率;如果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對於壹般納稅人,采用購買抵扣方式,購買過程中繳納的進項稅符合要求,可以抵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和營業稅的內稅不壹樣,所以具體要繳納的稅會不壹樣,然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也會和過去不壹樣。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正是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增值稅的應納稅額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營改增”前後定價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比過去有所增加;
(二)對毛利率的影響
假設“營改增”前後建築企業勞動力價格不變,建築行業毛利率約為15%,則“營改增”前建築行業應稅比例為3.36%(營業稅為3%,城建費、教育費附加為0.36%),扣稅毛利率= 15%-3.36%(營業稅及其附加稅)= 65.36。“營改增”後建築材料和新購置的建築設備約占總成本的50%,計稅比例為[1/(1+11%)×11%-50%×65438。扣稅毛利率= 1/(1+11%)×15%-[1/(1+1%)×65438。從“營改增”前後扣稅毛利率來看,營改增後建築業毛利率呈上升趨勢。
(三)對建築企業勞動力定價的影響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2016年2月9日發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築業增值稅改革施工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65 438+06]4號)第二條規定,根據前期調研測試結果, 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其中,11%為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設備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之和。 所有費用均按不含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並按上述方法調整相應的計價依據。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要區分買方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對於買方為壹般納稅人的情況,施工企業應充分考慮增值稅為價外稅,可由買方抵扣的特點,不增加買方負擔,保持原有定價競爭力。“營改增”後的定價等於“營改增”前的定價/(1+3%) ×(。如果買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與“營改增”前建築業的營業稅稅率完全相同,因此定價可以維持在“營改增”前的水平。
(四)對會計的影響
建築企業實行增值稅後,涉稅業務必然會在會計系統中有所體現。“營改增”後,將影響建築企業的賬戶體系設置,特別是涉稅會計賬戶的設置;增值稅在財務報告中的確認、計量和列報,都是以前建築企業從未涉及的內容。因此,“營改增”後,施工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規章制度,設置相應崗位,做好新增涉稅業務的會計核算。當然,這也會影響核算的難度和成本。
㈤對納稅申報的影響
“營改增”後,施工企業需要在原主管地稅機關註銷稅務登記,到主管國稅機關重新登記,登記增值稅稅種。如果他們符合壹般納稅人的條件,即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萬元,還需要進行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等相關事項。
“營改增”後,施工企業按照增值稅納稅人的申報方式進行稅款計算、填寫納稅申報表、準備納稅申報表附件資料。而不是提交營業稅申報表。
㈥對稅務規劃的影響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納稅籌劃的基礎是增值稅,因此納稅籌劃將在納稅人類型、計稅依據、稅率等諸多方面與“營改增”前有所不同。建築企業要深入學習增值稅法,根據建築企業的特點安排稅收籌劃,同時充分利用試點期間原營業稅優惠待遇的適用。
建築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應對措施。
(壹)相關稅種的認定和納稅準備
施工企業要盡快熟悉“營改增”稅收管理規定,及時跟蹤了解稅務機關發布的“營改增”相關問題處理辦法,密切與稅務、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及時進行業務培訓;施工企業納稅人應盡快到當地縣級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增值稅納稅鑒定登記。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預計在500萬元以上,或者會計核算健全,還要做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備案登記,做好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同時,要設計相關的控制制度,安排專人做好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工作,確保增值稅的順利實施。
(二)毛利率的穩定和提高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應註重毛利率的穩定和提高,以保持或增強原有的競爭力。具體措施如下:
1.材料采購包括購買設備。需要充分比較不同供應商的采購成本。主要是如果供應商是壹般納稅人,考慮取得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成本與免稅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采購成本進行比較,取最低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努力降低采購成本,提高毛利率。
2.在銷售環節,充分利用房地產等下遊企業的特點,增值稅提高後可以抵扣,在不增加采購方原有負擔的情況下,做出最優惠的人工定價,以進壹步提高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