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廣東省證券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第壹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職能
第三章成員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五章資金和資產管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廣東省證券期貨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廣東省期貨業協會。
第二條協會性質: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章程》,協會是由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依法設立,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組成的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這是壹個非盈利的社會。
第三條協會宗旨:協會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投資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等法律。在國家對證券期貨行業集中統壹監督管理和全國集中統壹自律管理體系的前提下,實行證券期貨行業區域性自律管理;發揮政府有關部門與證券期貨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有序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服務會員;恪守誠信,恪守社會主義道德;促進證券期貨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號發展中心大廈14樓(郵編:510623)。
第二章職業能力
第七條自律管理。執行國家證券期貨行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制定區域性證券期貨行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並監督實施;教育團體成員應當執行行業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對會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章程和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條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廣東證監局和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九條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
第十條組織會員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各種文體活動;組織國際國內證券期貨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壹條建立會員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授權政府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行業內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
第十二條組織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培訓,提高其守法合規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十三條組織會員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教育,宣傳證券期貨市場,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四條建立網站信息共享平臺,收集、整理、提供證券期貨信息和信息產品,編輯電子出版物;組織證券期貨研究,推動行業業務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廣東證監局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只接納證券期貨行業的經濟組織,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者允許從事證券期貨業務,並取得業務許可證。
(4)廣東轄區內工商註冊。
第十八條經批準在廣東省設立的其他證券期貨組織;廣東省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境外證券期貨機構在廣東省的辦事處;作為特別會員加入俱樂部。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有65,438+0名會員代表在本會履行職責。
在廣東省轄區內註冊的法人機構成員的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在廣東省轄區內設立的營業機構的會員代表為營業機構的負責人。
更換代表的議員必須以書面向本局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成員的代表可以接管該成員在本協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會員因合並、分立或者終止,其會員資格應當相應變更或者終止。
第二十壹條會員加入註冊制,程序是:
(壹)申請入會,填寫《入會登記表》,並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和中國證監會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本會秘書處對註冊材料進行審核;
(三)理事會通過;
(4)入會申請由本會批準,並發給會員卡;
(5)繳納會費。
第二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七)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權、陳述權和申訴權;
(八)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他權利與會員相同。
第二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和自律規則;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和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向證監會報告情況,提供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數據和其他資料;
(七)服從本協會的監督和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和協調;
(八)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會員的義務與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二十四條會員未履行應盡義務的,FSC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通報廣東證監局;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經會員大會表決,該會員(或會員代表)將被罷免。
第二十五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1)會長、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3.2萬元;
(2)董事、監事每年繳納會費65,438元+0.7萬元;
(三)壹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新會員除按上述標準繳納年度會費外,還須繳納壹次性會費65438元+00000元。
第二十六條成員資格的終止
(1)會員申請退席,並獲理事會批準;
(二)會員註冊地轉移到廣東省以外的;
(三)受到取消本協會會員資格處罰的。
退出會議的會員應交回會員卡。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本協會的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五)決定本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由上屆理事會提名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31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應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會員(或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總裁、副總裁及全體董事。理事會是會員(或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會員(或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的決議,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的設立;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新的會員申請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
(九)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成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35條本會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及實體之規則及程序如下:
(壹)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需要,協會將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相關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監督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四)出席理事會會議,並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要求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糾正損害理事會利益的行為,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從事證券期貨行業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譽,熱愛本協會工作,具有壹定工作經驗;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60歲,秘書長應當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或會員代表)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會員單位選舉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總統辦公室行使下列權力:
(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立;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會員大會和會員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和行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會員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申請;
(5)提名秘書長供理事會批準;
(六)聘請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7)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總裁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裁指定的副總裁代為履行職責;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編制和執行年度預算、決算;
(三)協調代表處、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聘用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專職人員,報行長批準;
(六)提名和聘請國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並報理事會批準;
(七)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組織有償活動和服務;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資金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工作職責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也不得在成員之間進行分配。
第四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並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壹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年度報告、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章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有關政府部門和登記機關申報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政府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協會的正當服務收入可由協會秘書處酌情處理,主要用於彌補辦公經費和專職人員的福利補貼。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在30日內報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十條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六十壹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中的“三分之壹”、“二分之壹”、“三分之二”等數字均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