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內其他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當自調入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之日起90日內,向調入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調動。申請轉入時,應持已辦理轉入手續、填寫準確的轉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轉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級調劑平臺,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轉入手續時,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轉入。作出拒絕轉讓決定的,應當當場告知持有人;不能當場通知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
(壹)遼寧省轉讓平臺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二)自轉讓之日起超過90日的。
(3)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持證人現有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
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入地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當在相應行政機關依法變更身份證號和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轉移手續。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遼寧省轉入平臺、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轉入地轉入記錄中均不存在,其持有的證書可認定為假證,應當場沒收其證書並出具相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