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相關信息的確認、計量和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壹項或者多項在設計、技術、功能和最終用途上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建造合同分為固定成本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格或者固定的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施工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另行約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壹定比例的成本或固定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施工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和合並
第四條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體現壹個合同或壹組合同的本質,需要將單個合同分離出來,或者將幾個合同合並。
第五條包含多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將每項資產劃分為單項合同:
(1)每項資產都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就每項資產單獨與客戶談判,雙方可以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相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追加資產建造應當視為單項合同:
(1)新增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中包含的壹項或多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2)在確定額外資產的成本時,不需要考慮原始合同價格。
第七條壹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應當合並為壹份合同:
(1)這組合同是作為壹攬子交易簽訂的;
(二)該組合同關系密切,且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綜合利潤率項目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應同時或依次執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條合同收入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合同變更、索賠、裁決等收入。
第九條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金額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a)顧客能夠認識到由於這壹變化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索賠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而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補償未包括在合同成本中的費用。只有當索賠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協商,預計對方可以同意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壹條獎勵金是指項目達到或超過規定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金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壹)根據目前合同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的進度和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2)報酬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十二條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到合同完成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和間接費用。
第十三條合同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消耗的材料成本;
(2)消耗的人工成本;
(三)消耗機械使用費;
(4)其他直接費用是指能夠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間接費是企業下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而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系統、合理地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合同成本應當沖減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入,如合同完成後處置剩余材料的收入。
第十七條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固定成本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實際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的完成進度和完成合同仍需發生的費用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實際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壹條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確定合同完成進度:
(1)累計實際合同成本占預計合同總成本的比例。
(2)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預計總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三)完工進度的實際測量。
第二十二條采用累計實際合同成本與預計合同總成本之比確定合同完成進度的,累計實際合同成本不包括以下內容:
(a)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的費用以及與合同的未來活動有關的其他合同費用。
(二)分包工程完成工作量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金額。
第二十三條資產負債表日,合同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並減去上壹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收入,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預計合同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照實際發生的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本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合同成本減去上壹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費用,確認為當期合同成本。
第二十五條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按照實際能夠收回的合同成本確認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在發生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2)合同成本無法收回的,應當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成本,不確認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條使建造合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再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預計損失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信息:
(壹)每份合同的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成進度的方法。
(2)每份合同的累計發生成本和累計確認毛利(或虧損)。
(三)合同金額已經結算。
(4)本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