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1、 取消了後進先出法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改進後《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取消了後進先出法,我國修訂的存貨準則也取消了後進
先出法,主要是因為後進先出法不能真實反映存貨流轉,這壹決定並不排除與後進先出法相似的能夠反映存貨流轉的特殊成本法。
2、 關於存貨的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產等。)
這壹問題將由修訂後的借款費用準則予以規範,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範圍將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如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1、母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條 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 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壹)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2、權益法下初始投資成本的計量
第九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舉例說明:企業將壹批閑置不用的材料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占被投資企業20%的股權。材料公允價值為l20萬元,賬面價值100萬元。則投資成本=120+120*17%=140.4(萬元),被投資企業賬面凈資產公允價值500萬。
按新《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萬
商譽 40.4萬
貸:原材料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0.4萬
營業外收入20元
舊準則處理:投得多占得少計入股權投資差額,按期攤銷;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萬
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 20.4萬
貸:原材料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0.4萬
企業將壹批閑置不用的材料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占被投資企業20%的股權。材料公允價值為l20萬元,賬面價值100萬元。則投資成本=120+120x17%=140.4(萬元),被投資企業賬面凈資產公允價值800萬。
按新《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60萬
貸:原材料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0.4萬
營業外收入20萬
投資收益19.6萬
舊準則處理:投得少占得多計資本公積;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60萬
貸:原材料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0.4萬
資本公積 39.6萬
3、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第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其他按照本準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處理。(第十七條 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4 、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該準則是壹項新準則,用於規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項目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會計處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準備。
新內容不多說了!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的範圍變化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壹)經濟林木和產役畜等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二)礦區權益和石油、天然氣礦產儲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三)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2、固定資產的確認,只有兩個特征,刪除了單位價值較高的規定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兩個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期間。
3、取消了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第六條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 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 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4、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
新的固定資產準則中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的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也就是說在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在企業準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復核其預計凈殘值,在這種情況預計凈殘值通常應等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
5、折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等除外。
6、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轉回
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則,其明確規定, 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確保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真實、可靠,避免利用資產減值進行盈余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 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處理。
7、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如何入賬,在新準則上還沒看到。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新增內容
1、定義及分類:
第二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定義: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代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定義: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定義: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消耗性生物資產確認計量: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按照其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按照其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生產性生物資產確認計量: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按照其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公益性生物資產確認計量: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其達到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1、準則適用範圍不同。
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準則不涉及企業合並中產生的商譽,但同時規定,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這樣在內容的表述上前後就有了矛盾,到底包不包括商譽就有了疑問,概念不清晰。
修訂後,明確規定本準則不包括商譽,商譽在企業合並相關準則中規定。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壹)企業合並中產生商譽的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二)礦區權益的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三)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2、準則定義不同
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
修訂後的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指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不再區分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把商譽排除在外。
3、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費用化和資本化的會計處理進行修訂
原準則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費用化進行了修訂,研究費用依然是費用化處理,進入開發程序後,對開發過程中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資本化。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下列各項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壹)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計量/
4、增加了借款費用的處理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為其等值現金價格。實際支付的價款與確認的成本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確認為利息費用。
5、取消原準則中的“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6、增加了使用壽命的規定
第十九條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7、原準則規定了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而新準則在資產減值準則中規定,壹旦提取就不允許沖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壹、新舊會計準則主要差異
舊準則:
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損益。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補價壹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新準則:
符合商業性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條件的非貨幣性交易以公允價值計價,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不管以何種基礎計價,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損益。
(壹)新準則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判斷
準則規定,非貨幣性交易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
兩個條件為:壹是該交易具有商業性質;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至少兩者之壹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不滿足兩個條件之壹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
因此,在新準則中是采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對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是關鍵。
(二)新準則與舊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
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新準則: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與新準則賬面價值計價結果壹樣。
2、在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1)支付補價的
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與新準則以賬面價值計價結果壹樣。
(2)收到補價的
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所含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並計算補價所含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公式:收到補價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3)在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情況下
不管是否涉及補價,基本原則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按不同計量方法算出的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按比例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舊準則對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入賬價值的分配原則壹致。
綜上,新準則與現行規定的主要差異是:以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作為是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重要判斷標準,是否確認損益與采用的計量方式直接相關,在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時,不論是否收到補價,交易各方均不確認損益。
三、主要會計分錄舉例
下面分別以不涉及補價、涉及補價、涉及多項資產交換的情況舉例說明在新舊準則不同的計量方式下,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差異。
(壹)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
例1A公司決定以賬面價值為9000元、公允價值為10000元的甲材料,換入B公司賬面價值為11000元,公允價值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運費300元,B公司支付運費500元。A、B兩公司均未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增值稅率均為17%。
新準則:(1)設雙方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甲、乙材料公允價值是可靠的,采用公允價值計價:
A公司:借:材料――乙材料 10300 (10000+3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換入乙材料增值稅)
貸:材料――甲材料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00(換出甲材料增值稅)
銀行存款 300
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性交易損益 10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0200 (10000+2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換入甲材料增值稅)
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性交易損益 1000
貸:材料――乙材料 1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 (換出乙材料增值稅)
銀行存款 200
即A公司確認1000元非貨幣性交易收益;B公司確認1000元非貨幣性交易損失。
新準則:(2)假設A公司換入乙材料非其所用,雙方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采用賬面價值計價。
A公司:借:材料――乙材料 9300 (9000+3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 (換入乙材料增值稅)
貸:材料――甲材料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 (換出甲材料增值稅)
銀行存款 3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1200 (10000+2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 (換入甲材料增值稅)
貸:材料――乙材料 1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 (換出乙材料增值稅)
銀行存款 200
即A、B公司均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
舊準則:核算結果與新準則以賬面價值計量壹樣。
(二)涉及補價情況下
例2A公司以壹臺設備換入B公司的壹輛小轎車,該設備的賬面原值為50萬元,公允價值為35萬元,B公司小轎車的公允價值為30萬元,賬面原值為35萬元,已提折舊3萬元。雙方協議,B公司支付A公司5萬元補價,A公司負責把該設備運至B公司,交換小轎車。在這項交易中,A公司支付運雜費2萬元,支付營業稅及附加1.925萬元,即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3.925萬元。B公司支付相關稅費1.65萬元。A公司未對該設備提減值準備。B公司小轎車已提減值準備1萬元。
設分三種情況(1)A公司的設備至交換日的累計折舊為20萬元;(2)A公司的設備至交換日的累計折舊為10萬元;(3)A公司的設備至交換日的累計折舊為18.925萬元。分別計算A公司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從收到補價的A公司看,收到的補價5萬元占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35萬元的比例為14.25%(5/35=14.25%),該比例小於25%,屬非貨幣性交易,應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核算。
以下分三種情況對比新舊準則的核算差別。
第壹種情況:交換日累計折舊為20萬元,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0萬元。當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應支付稅費之和(33.925萬元)小於公允價值(35萬元)時,舊準則下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新準則:(1)設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可靠公允價值,采用公允價值計價:
A公司:換入資產小汽車入賬價值=350000-50000+39250=339250(元)
會計分錄:1、換出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0 000
累計折舊 200 000
貸:固定資產――某設備 500 000
2、支付相關稅費(應交稅金步驟略)
借:固定資產清理 39 250
貸:銀行存款 39 250 (20000+19250)
3、換入小轎車並收到補價
借:固定資產――小轎車 339 250 (350000-50000+39250)
銀行存款 5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89 250
4、確認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 000
貸: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50 000
賬務處理合並(把幾個核算步驟合壹,略去固定資產清理步驟):
借:固定資產――小轎車 339 250 (350000-50000+39250)
銀行存款 10 750 (50000-39250)
累計折舊 200 000
貸:固定資產――某設備 500 000
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50 000
新準則:(2)設交易雙方的公允價值均不可靠,采用賬面價值計價:
換入資產小轎車入賬價值=300000-50000+39250=289250(元)
會計分錄(設備清理過程略):
借:固定資產――小轎車 289 250 (300000-50000+39250)
銀行存款 10 750 (50000-39250)
累計折舊 200 000
貸:固定資產――某設備 500 000
舊準則:會計分錄(設備清理過程略):
借:固定資產――小轎車 290 786
銀行存款 10 750
累計折舊 200 000
貸:固定資產――某設備 500 000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1 536
由此可以看出,舊準則及新準則的賬面價值計價法,小轎車的入賬價值大大低於其公允價值;按照舊準則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只是補價部分所含的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差的體現;按照新準則的賬面價值計價不確認收到補價所含的損益,直接體現在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上。新準則公允價值法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實際上是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是被低估的未計入賬上的價值。
第二種情況:交換日累計折舊為10萬元,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40萬元。
當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應支付稅費之和(43.925萬元)大於公允價值(35萬元)時,舊準則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
則新準則公允法確認換入資產小汽賬面價值為339250 元 (350000-50000+39250);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50000元;
新準則賬面法確認換入資產小汽車賬面價值為389250元 (400000-50000+39250) ;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
舊準則確認換入資產小汽車賬面價值為376500 元 (根據公式計算);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