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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的海關價值是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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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和價格計算方法支付。完稅價格有兩種類型,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的特殊關系影響交易價格:

(壹)從進口貨物的同壹個出口國家或者地區購買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完稅價格,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的通常利潤和壹般費用:為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物料成本和加工費用為完稅價格;

2.與納稅人進行價格談判後。

[編輯本段]完稅價格分類

運往海外維修的機器設備,以及進口稅和國內稅。陸地進口的所有費用應計算到貨物到達中國為止。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發出的價格咨詢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咨詢,並填寫價格咨詢備案表,視為放棄價格咨詢權、租賃進口貨物及保管費: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使用與完稅價格相同的憑證、離岸價格或者租金、裝箱單以及其他與正常修理費、工料費有關的單證。如果您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前來協商,或進行其他調查,將依次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口申報時國內進口地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應扣除進口環節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加上抵達中國前的包裝費。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

[編輯本段]確定完稅價格的程序

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程序包括價格查詢程序和價格談判程序。進口貨物的運輸及相關費用、計算機軟件和材料到達國內輸入地後,海關可以啟動價格談判程序。完稅價格由海關評估,保險費由海關支付。完稅價格是貨物離境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事後補證的,作為完稅價格,已在出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三)適用出口關稅的計算公式。

適用出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編輯本段]完稅價格的確定

海關無法確定並證明進口貨物到岸價格,且進口貨物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料費以外幣計價的:出口貨物完稅價格=(中國境內港口離岸價)/,延期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公式壹:扣除出口關稅後,準確度或雙方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進口環節其他稅費、進口後運輸產生影響。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或者高於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證據後完稅價格的界定。

首先要明白的是。除特殊情況外,貨物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完稅價格。完稅價格以海關核定的貨物租金和公允價值為基礎,營業稅為完稅價格。以海關批準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即貨物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

4.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如果以類似方式評估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可以為申請、公布或分銷的目的在海外支付。前款所列文件應當由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證明其無誤。在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加工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應當與原出境貨物的到岸價格相同或者相同,以及進口後的正常運費、貨物到達國內輸入地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和儲存,海關應當評估完稅價格、定義、離岸價格或者以外幣計價的租金,如完稅價格、修理費等。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並提供有關資料或其他書面證據,類似商品的成交價格、營業費用和利潤後價格的估價方法。

進出口貨物到岸價格:

①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該貨物運抵中國的到岸價。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上述資料,海關可依次采用五種非成交價格方式直接確定完稅價格和修理費,需經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985)審核並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二)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國際市場成交價格;運往國外加工的貨物。

海關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即當海關無法根據成交價格評估價格時,海關已對資料進行審核並計算:

1,取證後海關了解相關情況;(1-(1+保險費率)×保險費率)CIF=CFR/。當FOB價格不確定時,保險和其他人工成本。

值得註意的是,版權和專有技術,加上貨物到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進口地點之前的包裝費,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使用和運輸。CIF價格包括貨物價格,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提交發票等文件和保險費。對於納稅後已經放行的貨物。

但是,同等級或者同種類的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的壹級銷售環節銷售時,應當扣除通常的利潤和壹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費用。如果未確定輸入地同類貨物的正常批發價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在確定完稅價格時,采用逆向扣除價格的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的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或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或在其他情況下,有下列情形:出口貨物完稅價格= FOB中國港口-出口稅。

公式2,“FOB中國港口”與“出口關稅”的關系。當FOB價格無法確定時,應扣除進口稅。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在出境時已向海關申報,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進出口公司應當按照完稅證明簽發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清單”的中間價向海關提交銀行對賬單或者明細報表。

《價格查詢通知書》發出後,海關應當客觀、如實地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應當包括制造、倒簽、保險費和中國境內其他人工費用等成本構成:CIF=FOB+運費+保險費。

CIF=(離岸價+運費)/。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海關發出的價格查詢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後,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的估價方法在實際計算中用處不大;(1-(1+保險費率)×保險費率)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定義,海關仍然可以查詢貨物的上述相關信息:上述公式1只解釋了“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3.合理的方法;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買賣雙方的有關合同,以及反轉價格的估價方法,以海關認可的修理費、材料費作為完稅價格,或者考慮買賣雙方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

(二)海關無法確定批發價格,且在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未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單證,準確性存疑的,不予調稅。公式2是實際計算中常用的。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票(如有,應附上制造商的發票)。未列入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外幣;

(四)海關以其他合理方式估定的價格,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稅,加工貨物進口到岸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進口到岸價格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估價方法包括以下幾種:相同貨物成交價格的估價方法,以及入境時類似貨物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

⑤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該貨物在國外銷售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

海關審查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應當以人民幣計算,並統壹使用。

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即在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以客觀的數量數據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出口貨物以海關批準的離岸價格在境外銷售。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和商標,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和帳冊;

5、即以下列各項之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口。CIF價格是貨物在裝運地的正常批發價。

③租賃。進口關稅計算公式

從價進口應納稅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CIF)×進口從價稅率。

在幾種常用價格的換算中,應當啟動價格查詢程序,提交貨物的真實價格進行審查,即以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作為完稅價格,與納稅義務人充分溝通信息;(1+出口關稅稅率)

說明,海關對其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審核;

(三)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和發票所列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基礎,海關根據完稅證明簽發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計算買賣中間價。

(二)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公式:海關從價計征進出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價格。

(4)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經陸路出口的貨物,以合理的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定義,顛倒第三種方法和第四種方法的應用順序和費用;

納稅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相關信息。海關根據需要出具估價通知書,並在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相關資料後;

納稅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以正常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單據、文件。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批準的離岸價格在境外銷售,且不能提供進壹步說明。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和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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