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壹)壹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壹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價款作為銷售額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購買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於期末壹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價款作為銷售額的,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購買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對於期末壹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上述會計處理規定參見財會[2012]13號文件,本次營改增文件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文件的這壹規定,明確了不得壹票兩用,即如果某壹增值稅扣稅憑證用於差額確定銷售額時的銷售額扣除憑證,則該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再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
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三、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減免稅款”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如為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四、取得不動產及不動產在建工程分年抵扣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按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於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應該在應繳稅費科目下設置“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在發生上述待抵扣進項稅額時,記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在以後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按項目核算待抵扣進項稅額。
五、取得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的會計處理
試點納稅人在過渡期間因實際稅負增加而向財稅部門申請取得財政扶持資金的,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能夠符合財政扶持政策規定的相關條件且預計能夠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按應收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科目。待實際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六、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處理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七、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會計處理
1、 壹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稅額,應該計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分錄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相關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 對於壹般納稅人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1.取得處置收入,計提增值稅時 :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享受減征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區別
1、兩者征稅範圍不同: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壹個稅種;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壹種稅。
增值稅征稅範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務、進口貨物; 營業稅:在中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具體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業等提供的勞務,及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
2、兩者征收的稅務局不同:前者是在國稅征收,後者是在地稅征收;
3、兩者稅率(征收率)不同: 增值稅:按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及銷售額是否達到標準,分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前者征收率為3%,後者稅率為:17%、13%、0(按銷售的貨物不同,稅率不同); 營業稅稅率:按不同的行業規定不同的稅率,3%-20%不等;
4、前者是價外稅,稅金在價外,後者是價內稅,根據發票上的金額以及稅率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