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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所謂的合法記賬憑證?也就是說有哪些憑證可以用來記賬?

壹、會計人員經常接觸的原始憑證種類。

原始憑證是指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由經理直接取得或填制的憑證。

原始憑證按來源可分為國外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對外原始憑證,是指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直接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如購買商品的發票、員工出差的飛機票、火車票等。

自制原始憑證是指單位內部辦理業務的部門或個人在錄入壹筆經濟業務時填寫的僅供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材料收據”、“制造費用分配表”、“工資表”等。

原始憑證按填制程序和內容可分為原始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原始憑證。

憑證是指在壹項或幾項類似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壹次性完成的原始憑證。如購貨發票、借款單、銀行結算憑證等。壹次性憑證是有效憑證。

累計憑證是指在壹定期間內多次記錄的同壹類型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壹般是自制的原始憑證,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限量領料單”。

原始憑證匯總表是指反映壹定時期內相同經濟業務內容,按照壹定標準綜合填制的多張原始憑證。

二、作為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基本內容。

(a)原始證書的名稱和編號;(東莞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原始憑證的填制日期;(在發票的右上角填寫發票日期)

(三)接受原證書的單位名稱;(發票中買方名稱:廣州凱豐電器有限公司)

(4)經濟業務內容(包括數量、單價、金額等。) (購買300件,每件單價145438+04元不含稅)。

(五)填寫單位印章;(東莞百利公司發票專用章)

(六)有關人員的簽名;(收款人:蔡誌峰,復核人:康偉珍,出票人:蔡誌峰)

(七)原始憑證的附件。(購物清單)

三。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真實,手續完備。

原始憑證所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對憑證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二)內容完整,字跡清晰。

原始憑證要求的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有遺漏或遺漏。證書上的文字應當工整、清晰、易於識別,不得使用國務院未頒布的簡化字;阿拉伯數字要壹個壹個填,甚至不能寫;金額前應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人民幣符號“人民幣”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應有空格。金額的所有數字都應填在角落裏。如果沒有角,寫“00”或符號“-”。如果沒有角,就在角上寫“0”,不允許有“-”符號。字裏的金額用漢字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拾、百、千、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都是用正楷或行書寫的。如果大寫金額前未印“人民幣”字樣,則應加上。

(三)序號,及時填寫

各種憑證必須連續編號備查。有些憑證已經提前印上了號碼,比如發票、支票等重要憑證。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經濟業務實際發生或完成時,必須及時填制,以免延誤或積壓,並按規定程序及時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復核。

(四)不得隨意塗改、刮擦和修補。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最重要的數據,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導致欺詐,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第四,原始憑證的審核

為了如實反映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原始憑證應由專門人員嚴格審核,只有經過審核的憑證才能作為記賬的依據。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壹)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作為會計信息的基本信息源,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對會計信息的質量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其真實性的驗證包括憑證日期是否真實、業務內容是否真實、數據是否真實的驗證。對於國外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和填制人員的簽名。此外,還應審核通用原始憑證的真實性,防止偽造。

(二)審查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檢查原始憑證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履行規定的憑證傳遞和審核程序,是否存在貪汙等行為。

(三)審查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檢查原始憑證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是否符合相關計劃和預算。有些事情合法但不壹定合理,比如某食品加工企業買了農藥。

(四)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檢查原始憑證的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有無遺漏,日期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關人員簽名是否齊全,憑證是否正確。

(五)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檢查原始憑證中各種金額的計算和填列是否正確,包括:在不同位置填寫阿拉伯數字,不要寫在壹起;用數字表示的金額前應標註“人民幣”字樣,中間不得留空格;大寫金額前應加“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應與小寫金額壹致;憑證有書寫錯誤的,應當用正確的方法更正,不能用塗改、刮擦、打補丁等不正確的方法。但原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憑證上更正。

(六)原始憑證的時效性。

原始憑證的及時性是保證會計信息及時性的基礎。為此,要求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及時填制相關原始憑證,並及時傳遞憑證。審核時應註意憑證的填制日期,特別是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等時效性較強的原始憑證,應認真核實其簽發日期。

五、對審核中有問題的原始憑證區別不同情況,應及時處理。

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壹)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編制和記錄會計憑證。

(2)對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全、填錯的原始憑證,應退回有關人員,由有關人員負責填制有關憑證、更正錯誤或重新填制,然後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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