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