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財政撥款是作為資本公積增加還是收入增加,取決於是否有明確的撥款項目進行分配。原則上,如果有明確的撥款項目,應形成資本公積;沒有明確撥款項目的,記為補貼收入。如果有明確的撥款項目,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收到國家撥給的專款專用的資金,通過“專項應付款”的核算,將撥款項目完成後形成的信息部分從資產中需要核銷的部分中扣除。企業收到國家撥付的產品研究開發專項基金或撥款時,應先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資助項目完工後,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結轉)科目。
上述專項資金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款專用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不用於指定用途的,應並入企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
財稅[2007]80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財稅[2009]87號《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