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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辦時間,

中國政府頒發會計證、會計師在社會上承辦會計業務的制度,創立於民國時期(1918-1928)。根據國民黨政府的規定,凡通過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高級考試,取得會計師資格,並取得政府機關頒發的會計師證書者,均可擔任會計師。會計師向省、市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後,可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0月24日發布了《註冊會計師管理規則》,195165438,規定經當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會計師,可以以會計師的名義在當地市(縣)開展業務,或者共同組成會計服務所開展業務。但執行業務時,以會計師為個人。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這種會計制度逐漸失去作用,形同虛設。

1980為適應現代化建設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財政部於65438年2月23日發布了《設立會計咨詢機構暫行規定》。根據規定,會計咨詢事務所是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承辦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業務的獨立單位。設立時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批,平時要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