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等。).但是,如果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資產上實現的,其攤銷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2.用無形資產生產產品的,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應計入產品成本,其會計處理與成本核算壹致,即如果是直接成本(只生產壹種產品),應直接記入“生產成本”科目;屬於間接費用的,先通過“制造費用”科目歸集,再分配記入“生產成本”科目。
商標權的內容
(壹)專有使用權
專用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也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獨占使用核定使用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2)禁止權
禁止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與財產所有權具有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幹涉的排他性,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刷註冊商標等侵權行為。因此,專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與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的效力範圍不同。使用權涉及註冊人對註冊商標的使用,禁止權涉及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
(3)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是商標所有人行使權利的壹種方式。許可方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被許可方按合同支付商標使用費後,有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和時間內使用註冊商標。從本質上講,辦事許可制度對企業發展橫向聯盟,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積極流通,滿足消費者需求,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具有積極意義。
(4)轉讓權
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壹定條件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權人行使權利的壹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原商標所有人失去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壹個主體轉移到另壹個主體。轉讓註冊商標應當由雙方簽字,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並公告後,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