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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如下:

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

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總會計師是在單位主要領導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在壹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有利於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

總會計師,是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分析和決策的單位行政領導人員。

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員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所以總會計師不是壹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壹種行政職務。

總會計師的提法源自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壹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之後,我國企業壹般都是在“對總經理負責”這壹含義上定位總會計師的職責。

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定位是“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主要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