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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幫助偷稅漏稅會處罰嗎?

會計幫助偷稅漏稅會處罰嗎?

會處罰。分以下情況:

1根據本條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壹、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1)第壹層次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2)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二、自然人

自然人並處罰:金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征,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壹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占便宜。

三、對單位

(1) 對單位采取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壹步討論。

(2)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並處罰。

(3)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壹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壹罪合並處罰,不適用數罪並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壹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並處罰。

2刑法第二百零壹條: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 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 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稅漏稅會計怎麽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稅漏稅稅務局會怎麽處罰會計啊?

好象應該處罰企業領導人吧.有會計什麽事啊

偷稅漏稅的處罰

首先第壹,是不是辦過稅務登記證,若未辦,那麽有沒有稅務部門要求申報納稅,若也沒有,那麽就不夠成偷稅。稅務部分只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百分之五上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若不具備上面的條件就構成偷稅,稅務部門的處罰是壹樣的,同時達到偷稅罪標準的稅務部門會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罰金並判刑。

“頭大尾小”屬於發票違法行為,但是發票違法行為的背後是隱瞞收入,這就是典型的偷稅行為啦。如果被稅務機關查處,除了補稅、補繳滯納金之外,最高可處少繳的稅款五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增值稅條例》計算增值稅,按《稅收征管法》加收滯納稅金,每天萬分之五,並處以偷稅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額達到追究刑事條件的,交公安機關偵查後,負刑事責任。

偷稅漏稅 是處罰企業還是會計

壹般是處罰企業,因為壹般公司的報表都有法人簽字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什麽是偷稅漏稅,如果偷稅漏稅會如何判刑與處罰?

《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漏稅處罰標準

由於“偷稅漏稅罪”這是壹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規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將《刑法》原第201條的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但管轄的具體行為和案件範圍與原偷稅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對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以下我們就以逃稅罪為例進行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及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對偷稅漏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偷稅漏稅罪怎麽處罰問題的解答。可見,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偷稅漏稅罪,因此,對於偷稅漏稅行為還要根據具體的行為觸犯了哪條法律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同時,由於偷稅違法犯罪案件涉及經濟、稅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定性、取證、法律適用等問題較為復雜。因此,建議當事人盡早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和辯護。

壹般的處罰都是偷逃稅款的0.5至5倍。另外還有滯納金,自偷逃稅款之日起,按萬分之5加收滯納金。

相關點:

1、偷稅罪是壹種故意犯罪行為,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有納稅的義務,而采取種種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2、行為人偷稅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的目的。

3、過失行為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

4、漏稅是由於行為人對稅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了解,或由於疏忽大意漏報應稅專案等過失行為,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相同和區別 :

1、偷稅罪與漏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有相同之處,都是造成了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

2、兩者有著本質區別,即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偷稅罪是壹種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大,為了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目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3、漏稅是壹種主觀過失,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觀惡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