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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研發和稅收政策導向對企業會計利潤的持續影響

論文關鍵詞自主創新;稅收政策;淹沒

摘要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壹些科技稅收政策,初步建立了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但是,這些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仍然存在壹些問題,如宏觀稅收政策不科學,微觀稅收政策不完善。針對這些問題,作者提出,要明確稅收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責任;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形成自主創新的制度性稅收激勵機制;落實優惠政策、立法等壹系列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建議。

壹,分析我國現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

我國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現行促進技術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上。特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後,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得到加強。這些政策主要包括:

(壹)鼓勵企業投資研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1.2001、1至2010期末,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規定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軟件生產企業的員工培訓費可以據實扣除。

4.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5.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持有股權滿2年當年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6.企業進口直接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2)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鼓勵科研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問題

(壹)政府對推動自主創新的理論認識模糊

建設創新型國家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個人、企業、政府作為自主創新的主體,有各自的責任和範圍。企業主要通過市場配置資源,政府主要通過財稅等多種手段配置和調節資源。市場是自主技術創新的資源配置主體,財政支出是重要手段。稅收重在調節和引導,要處理好市場配置和稅收調節的關系。目前,由於對企業、財稅各自責任認識不清,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分析評估體系,難以準確把握各項優惠政策的效果,導致政策制定和執行不夠準確,出現缺位和越位的情況。

(二)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宏觀稅收政策不科學。

1.稅收優惠政策與現行稅制結構不對稱。現行稅制主要是流轉稅,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所得稅。雖然這與國際上稅收優惠的通行做法是壹致的,但由於我國稅制結構不合理,優惠政策無法發揮預期作用,企業沒有從優惠措施中獲得太多利益,使得優惠政策失去了刺激作用。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效益普遍較差,存在大量虧損和微利企業的情況下,以所得稅為主的優惠措施對大多數企業來說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