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問題是:1。銷售商品,如果收到現金,則在收到現金後確認收入。如果轉賬或電匯等需要幾天才能到賬,則在貨物發出後確認收入。2.應該說是確認收入時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時間理論上應該與確認收入的時間壹致。開票就是取得索要銷售款的證明,意味著銷售的實現,所以是應該按照收入確認開票的時間。《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業務經營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但在實際工作中,次月開具發票即可確認收入。
在會計上,確定收入的具體時間如下:
收入在收到貨款或取得銷售貨款憑證的當天確認。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
1.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銷售商品,無論商品是否交付,都是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日(無論是否收到,應當在當日確認)。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之日。
4.商品應提前銷售,即商品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商品的當天。收到寄售單和款項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