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1.為了加強利用外資的會計核算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部《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原水電部《利用外資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等基礎上,結合水利電力利用外資的實際情況和編報要求,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主要是對會計科目、帳務處理及會計報表編制等作若幹補充規定,作為現行水利電力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適用於水利電力項目使用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外政府貸款與贈款的建設單位。
3.在不違反概(預)算、招標合同文件和財務制度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數據匯總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根據利用外資的實際需要、基本建設管理的不同形式,結合各單位的具體情況,對本辦法的補充科目、帳務處理等,作必要的增加減並。為了及時、正確地反映外資貸款的承諾;使用、結余、償還情況,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各自情況,增設“已生效未提取貸款”科目,和“貸款協定總額”科目,進行(直接核算或)輔助記錄。
本辦法除增設“國外借款”總帳科目之外,基本上是對涉及利用外資的有關總帳科目下增設明細科目並加以運用。
4.施工(承包商)單位的(進口)施工設備(費),在招標承包方式條件下,對外國(包括中外聯合),本國承包商支付的施工設備(費),按招標承包合同中工程量報價單的價格混合計算,連同工程款壹並列報“建安工程投資”或“待攤投資”。由業主或建設單位購置施工設備再采取租賃給承包商使用時,在“待攤投資”核算,收回的租賃費或臺班費以及價撥施工設備收入,沖減待攤投資。
在概算內列有、並經批準利用外資進口替代內資購置勘察設計設備,按“轉出投資”處理。
5.經批準有償調撥:(1)概算以外的,超概算(因匯率和國家調價等引起的超概算部分除外)的或全內資概算中已安排內資(包括另有專門經費或收費),又重復(再)使用外資的進口設備分別給施工和勘察設計單位;(2)將已進口或將要進口的器材給其他單位(包括生產單位用的材料)或其他工程,均按“誰使用誰出錢”的原則處理,並在“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中核算。
這部分有償調出的進口器材所回收的人民幣,暫作專項存儲。批準後,用於國外貸款項目沖抵基建內資,或用於還本付息時,再計報投資完成或作債務清償處理。
6.外資貸款的會計核算實行貸款幣別和人民幣雙重統壹記帳的制度。外資貸款除按其幣別記帳外,還應按照規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和國內配套資金合並,建立壹套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的會計核算體系,全面準確地記錄和反映建設資金的來源和運用。
7.本辦法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和“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 二、會計科目補充設置和使用說明
(壹)增設“631”“國外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實際使用外資的情況。可按貸款種類,設“世行項目貸款”,“日本政府貸款”,“科威特政府貸款”、“意大利政府貸款”,“世行技術合作信貸”,“世行特別信貸”等明細科目。此外還可以按“本金”和“利息及承諾費”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2.建設單位(或業主轉入——下同)利用外資支付工程進度款、調遣預付款、材料預付款,支付進口設備,材料采購款以及咨詢服務、考察、培訓等費用時,借記,“器材采購”、應付器材款”、“待攤投資”、“承包單位工程款往來”等科目;貸記“國外借款——××貸款”科目(同時輔助記錄“已生效未提取貸款”——下同)。
3.建設單位按協議規定歸還外資貸款本金時,借記本科目(同時輔助記錄“貸款協定總額”——下同);貸記有關科目。
(1)用基建收入,投資包幹結余,項目投產利潤和折舊還貸:
借:國外借款——××貸款
貸: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同時作:
借:“應交基建收入”等科目
貸:銀行存款
(2)按規定用投資包幹結余,項目投產利潤和折舊還貸,比照上述帳務處理。
(二)“基建撥款”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其他撥款”二級科目下,增設“國外贈款”三級明細科目。“國外贈款”用於反映和核算國外無償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情況。
2.當建設單位利用贈款支付進口設備、材料采購款以及咨詢服務、考察、培訓費用時,借記:“器材采購”,“待攤投資”等科目;貸記“基建撥款——國外贈款”科目。
3.對國外機構(公司、局)無償捐贈的物資(其價格參照國內或概算文件中同類產品價格估算),視其性質,用途的不同,分別按“庫存設備”、“設備投資”,“庫存材料”等帳務處理。
(三)“器材采購”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器材采購”科目下增設“進口設備”和“進口材料”兩個明細科目。“進口設備”科目核算利用外資進口的施工設備及其隨機零配件、永久機電設備,觀測勘測設備的采購;“進口材料”科目核算利用外資進口鋼材,木材,水泥。電纜等的采購業務。
2.建設單位收到進口器材有關帳單.支付器材價款和國外保險、運雜費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銀行存款”、“基建投資借款”等科目。
3.進口器材到達並已驗收入庫而發票尚未收到時;應於月份終了按合同價格暫估入帳,借記“庫存設備—進口設備”或“庫存材料——進口材料”等科目;貸記“應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分錄予以沖回,待發票到達時,按正常程序記帳。
4.支付國內保險費,手續費和運雜費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基建投資借款”等科目。
5.月終分配采購保管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采購保管費”科目。
6.月終應將已經驗收的進口器材的實際采購成本(包括國外采購買價,國內保險,手續費、運雜費和采購保管費)視不同情況,分別根據入庫、出庫,領料憑證等結轉“庫存設備——進口設備”(永久設備部分),“設備投資——不需要安裝進口設備”、“轉出投資”(概算內的並經批準進口的勘察設計設備)、“待攤投資”、“庫存材料——進口材料”、“材料成本差異——進口材料”和“應收有償調撥器材及工程款”(直接轉出有償調撥部分)等科目。結轉時,借記上述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采購保管費”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采購保管費”科目下增設“進口設備”和“進口材料”兩個明細科目。核算為采購、驗收,保管和收發管理進口器材所發生的各種費用,並可按費用項目進行分欄明細核算。
2.發生采購保管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基建投資借款”等科目。
3.月終進行分配時,借記“器材采購——進口設備或進口材料”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庫存設備”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庫存設備”科目下增設“進口設備”明細科目,核算使用外資進口購入的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可按設備類別、名稱等設置有數量、金額的明細帳進行核算;
2.當設備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器材采購——進口設備”科目。
3.設備出庫交付安裝時,借記“設備投資——在安裝進口設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庫存材料”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庫存材料”科目下增設“進口材料”明細科目,核算使用外資進口購入的並經驗收入庫的木材、鋼材,水泥等材料的實際成本。可按木材、鋼材、水泥等設置明細帳進行核算。
2.購入並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器材采購——進口材料”科目。
2.工程領用材料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將庫存進口材料撥給施工企業(或承包商)抵作工程款或預付備料款時,按計劃(概算或標書)價格,借記“承包單位工程款往來”(“預付工程款”或“預付備料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計劃(概算)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差異,列轉“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七)“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補充及使用:
1.在“材料成本差異”科目下增設“進口材料”明細科目,核算利用外資進口材料的實際價格與計劃(概算或標書)價格的差異轉入和分攤情況,可按木材、鋼材,水泥等設置明細帳核算。
2.將進口材料撥給施工單位時,其應分攤的材料成本差異(報量)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設備投資”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設備投資”科目下增設“在安裝進口設備”、“不需安裝進口設備”等明細目,核算利用外資完成的設備實際投資支出(包括安裝用材料的價差),還可按設備的類別、用途等進行明細核算。
2.“在安裝進口設備”科目核算需要安裝進口設備的投資完成及交付使用情況。當設備出庫交付安裝時,根據出庫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設備——進口設備”科目。
3.“不需安裝進口設備”科目核算不需要安裝進口設備的投資完成及交付使用情況。不需要安裝進口設備到貨驗收後,即可計算投資完成。根據設備入庫憑證,按照進口設備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器材采購”科目。
直接交付生產單位(屬於概算內的)進口設備、工具器具等,也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概算內的不需要安裝進口勘察設計設備,在“轉出投資”科目中核算。
4,當設備投資完成並交付使用單位時,借記“交付使用財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作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及其相應的明細科目;貸記“待沖基建支出”科目。
(九)“待攤投資”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待攤投資”科目下,增設“匯率損益”二級明細科目;在“外國技術人員費”二級科目下增設“國外咨詢服務費”三級明細科目;在“借款利息”二級科目下增設“國外借款息費”三級明細科目。
中國銀行為辦理專用帳戶或現匯戶收付業務發生的手續費和現匯價差,隨同所發生的業務直接計入相應的投資支出或費用開支中。
2.“國外咨詢服務費”三級明細科目核算利用外資支付的聘請外國專家所發生的咨詢服務費和直接用內資支付的有關咨詢費用和外事活動費(包括配合國外咨詢工作而發生的各項有關費用),當費用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美元戶”等科目。
國外聯絡、聯合設計、聯合工作,圖紙審查及其相應的外事活動費分別在“出國聯絡費”和“國外設計及技術資料費”科目中核算。
3.“國外借款息費”三級明細科目核算應由建設成本負擔的外資貸款利息和承諾費,當收要財政部轉來要求直接支付或已墊付(補貼)“利息和承諾費通知單”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直接支付和墊付部分),或“基建撥款——其他撥款”(補貼部分)等科目。
由財政部墊付(世行)貸款利息的利息,視同墊付利息帳務處理。
中國銀行的存款利息收入應沖減貸款利息支出,當收到中國銀行存息收入單時,借記“銀行存款——美元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4.“匯率損益”二級明細科目,核算應由項目建設成本負擔的建設期內借款貨幣與人民幣匯價折算的各種差額(直接進入工程或設備的差額除外)(包括貸款借入貨幣與實際支付貨幣匯價折算的差額;世行貸款按《貨幣總庫制》和“特別提款權”計算借款和還款時在匯率上折合美元所發生的差額,以及美元與人民幣折算的差額)和批準概算(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匯率與實際匯率之間的差額。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基建投資借款”,“國外借款”或“基建撥款”等科目。
5.利用世行技術合作信貸(或世行特別信貸)進行咨詢培訓服務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十)“轉出投資”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轉出投資”科目下增設“進口勘察設計設備”明細科目,核算經批準並按規定在概算內列有的勘察設計設備的投資完成及轉出情況。
2.當設備到貨驗收,列報投資,交付使用單位時,借記本科目及其相應明細科目;貸記“器材采購”科目,同時作,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國外借款”科目;貸記“待沖基建支出”科目。
(十壹)“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設“國外借款”明細科目,用於核算建設單位應向生產單位收回和通知生產單位轉帳的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使用外資購建並交付使用(或轉出)的財產價值的有關其他各項基建支出。分錄同上。
(十二)“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補充及使用:
1.在“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下增設“調出進口設備”、“調出進口材料”二個明細科目。核算使用外資進口的器材,經批準有償調撥給其他單位(包括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生產單位用的材料),或其他工程的應收款項。也可按調入單位或工程設置三級明細科目並核算。
2.經批準有償調出進口設備和材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或“器材采購”等科目。調出設備材料由於購入,調出計價的差額(含論質降價),按財政部現行《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有償調出溢價時,轉作基建撥款處理;反之,轉作應核銷其他支出處理。
3.收到調入單位歸還的進口設備材料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經批準用於沖抵工程內資投資或歸還外資本息時,借記“建安工程投資”或“國外借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十三)“銀行存款”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設“美元戶”和“日元戶”等明細科目,核算從世行或其他貸款機構提款存入中國銀行的周轉金和執行采購,咨詢培訓,聯合設計等合同的外匯臨時結余存款等。特別帳戶的周轉金數額較大、業務較頻繁的,可以單獨另設“美元周轉金”明細科目。
(十四)“現金”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在該科目下增設銀行不收存的外幣明細科目,核算外資項目所用這些外幣現款進行收付的業務。
(十五)“應付器材款”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在該科目下增設“進口器材”二級明細科目,核算按招標采購合同中規定的預付或應付進口器材款項。當按合同預付國外、內廠商的部分貸款時,借記“應付器材款——進口器材”科目;貸記“國外借款——×××貸款”等科目。進口器材驗收入庫,根據發票帳單的應付金額借記“器材采購”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器材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貸款”科目。
(十六)“承包單位工程款往來”(“預付工程款”和“應付工程款”)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在該科目下增設:“調遣預付款”、“工程(保證)滯留金”兩個明細科目,核算按招標承包合同規定支付,扣留調遣預付款和工程(保證)滯留金。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預付款或歸還滯留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貸款”或“基建投資借款”科目。當按合同規定扣回預付款或扣留滯留金時,借記“建安工程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招標承包合同規定支付的材料預付款,可在本科目下設置相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在“預付備料款”科目下,進行核算。
(十七)“其他往來”(“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補充及使用:
1.在該科目下增設“預付供貨商定金”、“預借出國差旅費”、“應付供貨商尾款”、“國外索賠和違約金”等明細科目。
2.“預付供貨商定金”科目,核算按招標采購合同條款規定預付國外(或國內中標的)供貨商定金。當支付外商定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貸款”或“銀行存款——美元戶”等科目。收回定金或抵作貸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當事人的其中壹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按合同規定或根據仲裁結果,相應作好帳務處理。
3.“預借出國旅差費”科目,核算為外資貸款項目出國聯絡、設計或出國培訓、考察等預借旅差費。當支付出國人員外匯現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外幣”或“銀行存款——××戶”等科目;回國按規定結帳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應付供貨商尾數”科目,核算在交貨(安裝)驗收壹定期限後,按合同規定應付供貨商的款項。當貨到款付時,借記“器材采購”或“庫存設備”,貸記“國外借款”和本科目(尾款部分);當按規定支付尾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
5.“國外索賠和違約金”科目,核算因利用外資所發生的國外索賠和違約金。當發生國外索賠和違約金應收或應付時,根據合同規定或仲裁機構仲裁結果,作借(貸)記本科目,貸(借)記“器材采購”、“銀行存款”、“專用基金”、“待攤投資”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