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私章單位公章的證明效力,即私章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加蓋的。首先,單位不同意蓋章,同意就不會發生。其次,證明內容是否真實,單位是否認可。如果證明是真的,只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沒有其他非法目的。私刻公章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單位的管理制度,但其違法性值得商榷;如果單位認可證書內容,問題就好解決了。單位不認可證明內容的,必須提交其他證據支持,可能面臨被單位追究責任的風險;
私自加蓋公章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非法加蓋單位公章或者使用加蓋公章的公章、業務介紹信、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的, 且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對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向私刻公章的違法犯罪行為人追償,並根據行為造成的後果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第7號《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行為人盜竊或者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使用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有、使用、處分或者從事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單位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負責。
行為人私自刻制單位公章或者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對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需要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材料辦理備案手續,取得同意回執後才能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公司刻制新公章並辦理備案手續。然後在報紙上公告公章的變更,並通知公司相關客戶。但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該公司在更換公章前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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