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以貼現方式轉讓給銀行或其他單位,並由此承擔可能支付的債務。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後,企業形成或有負債。如果企業向銀行出售應收賬款以獲取現金,也應視為或有負債。
企業以自有財產作抵押,為其他單位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提供擔保的業務事項。其他單位到期償還貸款的,企業解除擔保責任,但被擔保單位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擔保企業負責償還被擔保債務。企業擔保之日,擔保企業或有負債形成。
擴展數據:
或有負債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費用預計將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單獨確認為資產。確認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2.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復核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有確鑿證據表明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調整賬面價值。
3.在未決訴訟或仲裁的情況下,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計將對企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可以不披露該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或仲裁的性質,以及不披露該信息的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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