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嚴禁證書掛靠的,其屬於違法行為的。
要求各有關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梳理有關情況,盡快研究制定治理“掛證”問題的工作方案。向社會公開“掛證”問題舉報受理聯系方式,多種形式、多個渠道廣泛收集問題線索。
對核實確認的“掛證”當事人、當事企業、違規中介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處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形成震懾。轉變管理方式,進壹步清理取消與企業資質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減少企業資質與人員資格掛鉤。
擴展資料:
註冊會計師的相關要求規定:
1、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2、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央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答網民關於整頓職業資格證“掛靠”問題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