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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企業財務通則?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批復》(國函[1992]178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金人慶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範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壹)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審核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壹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 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沖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回避。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壹)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 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壹)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並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 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準工商登記後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並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 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註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後,資本公積用於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後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 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後,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壹)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註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同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壹條 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並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並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資產營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並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控制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壹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收賬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範存貨采購審批、執行程序,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采購,可以采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並由投資者審議批準。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壹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投資者審議批準。

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後,應當在壹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準,並遵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範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

第三十壹條 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壹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後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準後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 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投資者審議通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 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於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 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汙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傭金、保險費、運費,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處理。

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 本通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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