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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在會計檔案保管和銷毀方面有哪些規定?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算起。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

檔案不得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 號 檔 案 名 稱 保 管期 限

1 原始憑證 15年

2 記帳憑證 15年

3 匯總憑證 15年

4 總帳包括日記總帳 15年

5 明細帳 15年

6 日記帳 15年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5年

7 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投資清理後 5年

8 輔助帳簿 15年

9 月、季度財務報告包括文字分析 3年

10 年度財務報告(決算) 永久

11 會計移交清冊 15年

12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13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14 銀行對帳單 銀行余額調節表 5年

)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算起。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