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原承租人將租賃資產轉讓給第三方的,原出租人與原承租人之間的租賃仍然有效,轉租對原出租人的會計核算沒有影響,其原會計處理不變。
(2)新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新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和原租賃無直接聯系,應根據與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的租賃約定的條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3)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轉租的會計處理對原承租人來說比其他兩方更復雜。原承租人應如何分類處理轉租業務,取決於原租約和新租約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