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企業財務報告的編制,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財務報告,是指企業提供的反映某壹特定日期企業財務狀況和某壹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以及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其他報表。
附註是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所列項目的書面描述或詳細信息,以及對這些報表中未列項目的說明。
附註應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相關信息應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所列項目相互參照。
第三條在財務報告編制控制過程中,企業至少應當加強以下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並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壹)財務報告編制的崗位分工和責任安排應當明確;
(2)在財務報告編制過程中,應明確對賬、對賬、糾錯、結賬等過程控制的要求;
(三)起草財務報告、審核、編制財務報表、審核、批準的流程應當規範。
第二章崗位分工和責任安排
第四條本企業應當建立財務報告編制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在財務報告編制中的責任和權限,確保財務報告的編制和審計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第五條本企業董事長和全體董事共同對本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本企業會計部門是財務報告編制的歸口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制定年度財務報告編制計劃;收集和匯總相關會計信息;準備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報告等。
第七條企業內部所有參與財務報告編制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向會計部門提供編制財務報告所需的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企業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授意、指使或者強令企業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並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企業應當建立保密通報制度,確保相關人員能夠在隱瞞身份的情況下向企業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揭露欺詐行為。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應制定壹套處理此類事項的程序和制度。
第三章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控制
第九條本企業會計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務報告編制計劃,明確年度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會計調整政策、披露政策和報告時間要求。年度財務報告編制計劃應當經企業財務負責人批準,並下發至各參與部門。
企業在編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報告時,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制定編制計劃。
第十條本企業財務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真實的交易和事項、完整準確的會計記錄等資料為基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進行。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需要設置和管理會計科目和賬簿。
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或事項,應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有效控制交易或者事項所屬的會計期間。對報告期內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如有故意遺漏或多記、提前確認或延遲確認的,應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制定書面會計政策,並對當期與確認、計量、分類或列報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特別關註是否存在濫用或任意變更會計政策、不當調整會計估計所依據的假設、變更原判斷等情況。
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十三條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債務,並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和處理辦法報告企業董事會及相應機構,以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和資產的安全完整。
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年中對所有財產、物資和結算資金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檢查或定期盤點。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及時對賬,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產、會計憑證、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會計記錄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計算準確、依據充分、期間適當。
企業應當每月對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之間的所有會計科目進行核對和調整,定期核對明細科目之間的跨科目或跨科目差錯,並立即通知憑證處理人員或數據錄入人員進行修改和復核,根據實際差錯原因和發生時間辦理相應的對賬手續。
第十五條本企業應當建立規範的會計調整制度。
本企業相關人員在審核已錄入但未復核的憑證過程中,應根據原始憑證的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或在詢問相關制證人員後進行賬務調整。
本企業相關人員在使用和審核過賬會計記錄時,壹旦發現跨賬、記賬方向錯誤等問題。,主管財務人員必須獲得會計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授權的財務總監的書面批準,才能處理輔助賬戶對賬。
第十六條企業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合並或者分立有關會計科目時,必須征得會計部門負責人或者財務總監的書面同意,並按照會計對賬的要求編制賬戶調整對照表。
如需開設新的會計科目,必須經財務總監書面批準。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結賬日進行結賬,結清當期總額和余額,將余額結轉下期或者轉入新賬戶。
企業必須在會計期末結賬,不得以編制會計報表為目的提前結賬,也不得在編制會計報表後結賬。
第四章財務報告的編制和報送控制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以經過完整登記和驗證的會計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不得漏報和錯報。
第十九條本企業可以通過人工分析或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檢查會計報表與會計報表項目的勾對關系是否正確,並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壹)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之間的對應關系;
(二)會計報表中有關數字本期與上期的聯系;
(3)會計報表與附表之間的平衡和勾對關系。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中對需要在會計報表中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晰的說明。
第二十壹條本企業的母公司除編制單獨的會計報表外,還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和控制應當符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企業各子公司應在規定日期前向母公司董事會和會計部門報送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企業應當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企業應當對審計發現的處理程序提出明確要求。
第二十六條經審計人員同意的財務報告草案,經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應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議確認。
董事會正式批準財務報告後,註冊會計師即可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編制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並由本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總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