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在建工程、停工工程和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資產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實行基建財務和企業財務合並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合法、合理、及時地籌集和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行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經批準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批準文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將項目年度預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延期、遷建、合並、分立等重大變更,應當自設立並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復印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立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建設內容,做好會計設置和會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做好基本建設活動中材料、設備采購、庫存及各種財產物資的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盤點;按要求向財務部提交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下屬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按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壹定比例的非債務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定中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的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八條經營項目募集資金應當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的資本,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在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期間,除依法轉讓外,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經營項目所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投資者投入經營性項目的資本,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別反映為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和外資。項目建成投入使用並完成財務決算後,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和外資。
第十條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財政部應當執行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程序,財政資金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落實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進行支付。
第十壹條經營性項目向投資者實際繳納的出資額與其資本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凈溢價收入)、捐贈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應當作為項目建設期的資本公積金,在項目建成投入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建設期的存款利息收入,應當計入遞延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的財政貼息資金,作為減免項目成本。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應認真清理結余資金。對應按或有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和自用固定資產,應公開處理,及時清理應收應付賬款。清理出的結余資金應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項目的結余資金應當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於償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存收益,主要用於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返還給投資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決算批復後30日內將應上繳的結余資金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預算發生的不包括已安裝設備本身價值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費用,以及根據合同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預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費用,包括需要安裝、不需要安裝和達不到生產用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儀器的實際費用。
待安裝設備是指必須整體或分幾部分組裝,並安裝在基礎或建築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的設備是指不需要固定在某個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預算內容發生的,應當按照規定分攤的各項費用。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復墾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聯合載荷試驗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督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貸款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調查)費、招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等。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貸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設備處置損失、設備損失損壞、設備調撥價格折扣調整、企業債券發行費、航道養護費、導航設施費、航測費、其他遞延投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嚴格控制預付投資支出,不得在預付投資支出中包含違規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條其他投資性支出,是指建設單位為購買房屋,購買、養殖、種植基本畜禽和林木,購置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而發生的支出,構成基本建設的實際支出。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未在原單位支付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辦公費、差旅費和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聘生產工人、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工地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按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量控制,每年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總投資預算為依據,根據總投資預算的不同規模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錄1。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支出標準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的單項工程凈損失經財務部門核定後,作為增加工程造價處理,計入遞延投資。
第二十四條清理河道、疏浚河道、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非經營性項目,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批準不能形成資產的投資,應當作為核銷處理。決算經財政部門批準後,相應資金予以核銷。構成資產壹部分的投資,應當計入交付使用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是指投資於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信設施、輸變電設施、地下管線等。產權屬於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產權不屬於單位的,轉出投資,核銷相應資金。
經營性項目是投資於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包括鐵路專用線、專用公路、專用通信設施、輸變電、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屬於單位的,作為無形資產處理;產權屬於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轉移財務關系,認真做好資產和債權債務的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種投資來源、交付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債權債務等。,轉讓雙方的主管部門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資產和財務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基本建設收入是指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工程建設副產品的凈收入、負荷調試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工程建設副產品的價格變動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料收入等。
(2)檢驗設備安裝質量的作業項目的負荷試運行或按合同和國家規定進行的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紡織、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運輸臨時營業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65,438+0。各類建設項目整體建設尚未竣工投產,但部分已簡單投產,營業收入等。;2.施工期間的各種索賠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各種副產品和負荷試驗產品的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和稅金計算。負荷試車費用包含在工程費用中。
試運行期間,基本建設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費用和其他費用及銷售稅金後的凈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試運行期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的項目,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試運行期實施;國內壹般建設項目的試運行期原則上應在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個別行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當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竣工後,工業項目經負荷試驗(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的試驗期屆滿)或試運行期間,能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達到設計要求並能正常使用,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限,已達到驗收條件但未及時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視為該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已實現的收入應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壹經確定,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壹條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項目損失,余額部分按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基本建設收入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收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經營項目基本建設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本建設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期間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的規定,堅持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應當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壹年後結算。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當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於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如果單項工程完工並具備交付條件,可以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所有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報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核算辦法,嚴守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報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在財務決算批復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預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預算;合同、工程結算等相關資料;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方法;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清查核實、債權債務的清理等,確保賬賬、賬賬、賬賬、賬賬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應逐項檢查,填寫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得任意占用或挪用。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主要包括以下兩部分:
(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報表
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表格見附件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述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資產匯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資產清單
(二)竣工財務報表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述
2.會計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債權債務清算。
3.基本建設盈余資金的分配等。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
5.基建項目管理和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及原因分析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壹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進行審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