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記賬人與審批人、經辦人員、財產保管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配置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同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也要對單位內部的會計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制止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總之,我國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其監督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和會計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