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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在哪裏?

勞動仲裁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壹般是指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需自辭職之日起壹年內,持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及復印件、相關證據復印件、證據清單、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