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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設置的基本方法

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與工作要求相適應、具有壹定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

《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其主要內容包括: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擬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辦理其他會計事務。為了進壹步保障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切實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加強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在《規範》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中專門對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會計工作崗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壹)設置會計機構應以會計業務需要為基本前提

《會計法》第二十壹條和《規範》第六條都規定,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壹般而言,壹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下列各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壹個單位的規模,往往決定了這個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置,也決定了會計機構的設置與否。壹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壹定規模的事業行政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都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如會計(或財務)處、部、科、股、組等,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的單位,有必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3.經營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經營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時準確和全面系統為前提的。

壹個單位在經營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也相應增加,對會計信息系統的要求也越高,從而決定了該單位設置會計機構的必要。

(二)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人員

《規範》在第六條中規定:“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是《規範》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提出的又壹原則性要求。對於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如財務收支數額不大、會計業務比較簡單的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為了適合這些單位的內部客觀需要和組織結構特點,《規範》允許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類機構壹般應是單位內部與財務會計工作接近的機構,如計劃、統計或經營管理部門,或者是有利於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內部綜合部門,如辦公室等。只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也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嚴格的財務手續,其專職會計人員的專業職能不能被其他職能所替代。

(三)實行代理記帳是途徑之壹

《規範》第八條規定:“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此項規定的目的,是適應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配備計人員的小型經濟組織解決記帳、算帳、報帳問題的要求。代理記帳,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帳、算帳、報帳業務。這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出現的壹種新的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各單位的組織形式、經營規模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壹些規模較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大量出現,這就產生了現有會計人員的數量難以適應不斷增長的各類經濟組織進行會計核算要求的問題。壹些經濟組織很難找到業務素質相當的會計人員;而且,有些經營規模較小的經濟組織配備壹名會計和出納,費用 上也較難承受。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記帳業務應運而生。為了肯定代理記帳業務,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修訂《會計法》中,明確規定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帳,從而確立了代理記帳業務的法律地位。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帳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帳的條件、代理記帳的程序、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

1.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條件。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機構,應當至少有三名持有 會計證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用壹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資格;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規範和財務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除會計師事務所外,其他代理記帳機構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核發的代理記帳許可證書。

2.代理記帳業務範圍。代理記帳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辦理的業務主要有: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報告等;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代理記帳的基本程序。首先,委托人與代理記帳機構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等。其次,代理記帳機構根據委托合同約定,定 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或者根據委托人送交的原始憑證在代理記帳機構所在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第三,代理記帳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會計報表,經代理記帳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審閱並簽章後,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

4.委托人的責任和義務。委托人對代理記帳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同時委托人委托代理記帳機構代理記帳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會計制度的原始憑證;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帳機構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對於代理記帳機構退回要求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代理記帳人員的從業規則。主要包括: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匯票統壹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