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算
累積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
貸款:固定資產
然後稅務處理分為增值稅和所得稅
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已按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六、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銷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能確定的,以固定資產凈值視同銷售。
處理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辦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0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