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將原來在“資本公積”中核算的非經常性損益內容改為“營業外收入”。
為防止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操縱盈余、粉飾會計報表,原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制度將壹些非經常性損益計入“資本公積”,如捐贈收入、重組收入、政府專項撥款、關聯交易差價、未支付應付款等。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國際慣例,違背了會計處理的對稱性原則,導致微觀會計信息失真,宏觀經濟信息不準確。
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明顯改善,市場監管更加完善,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大幅提高,投資者識別分析能力逐步提高。在這種經濟環境下,新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體系趨同,相應的準則也適時修訂。
1.捐贈會計處理的變化
原會計準則體系和制度規定,現金捐贈直接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捐贈非現金資產按扣除應納所得稅後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公積”,處置捐贈資產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新準則體系沒有具體的準則來規範捐贈的會計處理,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八條對利得和損失的定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將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或減少,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因此,捐贈收入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
2.債務重組收益會計處理變更
原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也就是說債務重組收益應當作為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3.政府專項資金會計處理變更
原會計準則體系沒有規定政府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國家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研究項目的專項資金時,應暫不處理長期負債;項目完工後,屬於費用且按規定核算的部分直接沖減長期負債,形成資產價值的部分記入“資本公積——撥款轉增”。
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將政府補助分為資產相關政府補助和收入相關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為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而取得的政府補助。按照這個定義,政府專項資金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對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準則》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入,並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可見,企業收到的政府專項資金,應當在遞延收益中核算,從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各期“營業外收入”。
4.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差價會計的變更。
根據財政部《關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2006 54 38+0]64號,上市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不公允關聯交易產生的差價,視同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捐贈,在“資本公積-關聯方交易差價”中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並未規定此類事項的會計處理,但筆者認為,因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而產生的關聯交易差價,可視為關聯方之間的捐贈,應參照捐贈的會計處理進行核算,因此關聯交易差價收入應作為“營業外收入”入賬。
5.未付應付賬款會計的變化
在原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制度下,未支付的應付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後,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利得和損失的定義,不能支付的應付金額,應按規定程序批準後,作為當期利得,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
二。外幣資本折算差異不復存在。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有合同匯率的,應當按照合同匯率確定外幣資本,因合同匯率與外幣資產入賬匯率的差異而導致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應當在“資本公積”下單獨核算。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第10條規定19-外幣折算:“外幣交易按初始確認時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使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類似於交易日即期匯率的匯率。”
因此,根據新會計準則,以外幣投入的資本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時,按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不是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貨幣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存在外幣資本折算差異。
三、資本公積中預備性項目的內容有所增加。
預備項目有兩個特點:壹是其引起的股東權益增長主要是賬面增長,沒有實際的資金流入,增值部分只有在相關資產處置或轉讓時才能實現;二是不穩定,其價值通常隨著相關資產價值的變化而波動。在原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制度下,“資本公積”核算的股權投資準備具有上述特征。新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對部分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資本公積”項下的預備性項目內容有所增加。
根據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除凈損益外發生變動時,按持股比例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這和原來的核算方法是壹致的。
根據原規章制度,轉投資時,“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轉“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以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進行增資。
值得註意的是,新發布的會計準則對於投資轉入中權益法核算形成的股權投資準備如何處理並未明確。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筆者認為在轉出長期投資時,應核銷相關資本公積,同時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
根據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資產負債表日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移時,相關資本公積予以轉售,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自住性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日公允價值小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相關的資本公積予以轉銷,計入當期損益。
四、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的服務,在行權前,暫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1-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的,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借記管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