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行財務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會計人員的行為是依法履行財務職責。建議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公開透明運行,建立“陽光會計”,自覺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促進財務秩序的規範,消除會計信息質量失真的根源。
(三)加大對經濟責任的懲處力度。壹是抓好會計師事務所自身建設,提高註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真正做到客觀公正依法執業。二是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約束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註冊會計師不依法履行職責,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註冊會計師法》和《行政處罰法》予以處理。建議在實踐中,不僅要加強處罰結果的執行力度,還要采取吊銷違法註冊會計師證書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強硬措施,提高處罰的威懾力。
(4)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金融監管任務艱巨,不能單打獨鬥。建議大家壹起努力,形成合力。對外,加強財政部門與審計、稅務、工商、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的合作;對內,加強與各業務機構的溝通與合作。在內外協同中完善* * *監督機制,以便更好地對單位進行檢查,及時匯報檢查情況,加強監督成果的利用和資源的享受,形成監督合力,實現監督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