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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

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第四條 財務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財務負責人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任職資格管理第六條 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誠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具備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第七條 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具有國內外會計、財務、投資或者精算等相關領域的合法專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內會計或者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或者風險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

(六)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比較深入的認識,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

(七)能夠熟練使用中文進行工作;

(八)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有住所;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財會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豁免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並可以適當放寬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並且在金融機構擔任5年以上管理職務的,可以豁免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第八條 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壹,或者有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擔任財務負責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

曾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論其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時是否超過《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中規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第九條 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提交下列書面材料壹式三份,並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壹)董事會擬任命財務負責人的決議;

(二)擬任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三)《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擬任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明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

(六)離職時進行離任審計的,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沒有進行離任審計的,由原任職單位作出未進行離任審計的說明,不能提交上述資料的,由擬任財務負責人作出書面說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取得開業核準文件之後1個月以內,按照前款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準的,頒發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中國保監會對任職資格核準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壹)審查任職申請材料;

(二)對擬任財務負責人進行任職考察談話;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