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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為Guangd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Institute,縮寫為GPMII。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省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致力推進廣東省物業管理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加快物業管理市場進程。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為企業提供行業發展動態和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及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註重行業自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保護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為維護廣東省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全境。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宣傳、貫徹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和準則,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起橋梁作用。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管理各項改革,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三)向企業提供物業管理行業改革與發展動態及信息,編輯《物業管理》會刊。

(四)組織對外交流、考查活動,發展同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民間和社團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有關學術交流,開展物業管理質量評優活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為會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業務咨詢服務,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六)組織會員單位向社會作出承諾,保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為業主提供良好的物業管理服務。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和相關團體,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由該單位法人代表其參加本會活動,也可由該單位書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其參加本會活動。每個會員單位只能派壹名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優惠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壹)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三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二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壹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三千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壹千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第二十壹條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壹)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壹名監事主席、二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理事會享有對秘書長的聘任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屆設立會長壹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立名譽會長壹名,名譽會長由本會理事會聘請本行業業務主管部門領導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名譽會長、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理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有關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資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壹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