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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財務報告的原因

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原因

1.上市公司質量控制制度的失衡

首先,上市門檻過高是導致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根源。對公司申請上市的制度法規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和《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須滿足上市條件,這是監督部門優化上市公司的質量以保護投資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但由於其財務指標的設計過於簡單,壹方面造成企業管理層的壓力,另壹方面又很容易通過會計處理來調節,公司為了達到上市標準,就千方百計地進行造假,以達到上市籌資目的。如《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滿足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其次,配股條件、ST的處理制度和摘牌制度也會導致虛假財務報告的產生。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配股必須符合: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上市後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壹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均規定,符合以下規定的股票實行ST處理: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凈利潤均為負值;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每股凈資產低於面值)。

財務狀況異常的公司,在實施ST處理期間內,財務狀況無明顯改善,根據該年度審計結果已構成三年連續虧損的,將暫停其股票交易,並向證監會提交暫停上市的建議。這些也是監管部門保證上市公司質量的措施,但對企業而言卻構成了無形的壓力。他們為了達到配股和免於ST處理和摘牌,就有動機和壓力去虛假披露企業財務報告。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制度失衡

信息披露行為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行為規範和信息披露質量規範。信息披露的行為規範主要是指進行信息披露的行為主體的行為約束規範和制度,它依靠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來落實;信息披露質量規範是指對會計信息和財務報告質量進行規範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等會計法規。財務報告的質量保證在有壹個嚴密的行為主體規範約束制度和壹套科學合理的會計質量控制規範體系。但這兩方面我國都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失衡。

(1)信息披露行為規範的失衡。企業財務報告呈報者是企業的管理當局,因而信息披露行為規範主要應是針對企業管理當局而定。各個國家為了規範企業管理當局的行為都設計了壹套公司治理結構,以保證公司管理當局能夠遵循法規,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我國上市公司同樣有壹套公司治理結構,但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典型的內部人控制。我國的上市公司絕大部分是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國有股和法人股呈現“壹股獨大”。而國有股存在壹個弊病是多級代理,在多級代理制下,造成了所有權虛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東又有搭便車的傾向,沒有監督的動力,以致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利制衡機制失效,企業的管理者成為企業的真正“主人”。由於管理當局和股東之間的目標函數不壹致,在二者的利益相沖突時,管理當局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會欺騙股東,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管理當局的操縱下,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會計人員是無力反抗的,甚至他們也與管理當局有相同的經濟利益與管理當局通同作假。

(2)信息披露質量規範的失衡。對會計信息質量規範主要是通過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來進行,因此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在壹定程度上依賴於會計準則的質量。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有壹個“充分程序”就是為了讓各個利益集團進行充分博弈,以使會計準則這個合約越發完備,成為各利益集團都能遵守的契約。但在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基本上是單邊行為,企業博弈的動力不強。會計準則制定出來後,當企業意識到對他利益的約束時,就希求博弈。這可能表現為:壹是對現有會計準則不遵守,違反現有會計準則規定的經濟業務處理方法來追求企業利益;二是更為謹慎的做法,對會計準則中還沒有規定或者是解釋不清的業務處理方法,盡可能尋找有利於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是壹種事後博弈行為。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存在企業可利用的制度空間。例如:會計準則本身的不完全性,包括會計準則因博弈不充分而產生的傾向性、會計準則定義和釋義的不準確而帶來會計實務操作的不確定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會計法規之間的不協調。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控制度失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控制度主要是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和證監會監管處罰制度。

(1)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失衡。目前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壹是審計要求問題。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的年報需要經過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但對於中期報告卻沒有這樣的要求,這就使不少企業利用中期報告來進行虛假披露,壹方面是對自己企業財務狀況的壹種調節,另外壹方面是配合壹些炒家進行股票的投機炒作。二是註冊會計師監管問題引起的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和獨立性問題。我國註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體系還不健全,對註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不力,致使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夠,審計質量堪憂。三是我國存在審計合謀的制度環境。審計合謀是指審計人員和管理當局合作欺騙審計委托和社會公眾從中牟利的壹種社會經濟現象。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利益傾向的支持和脫鉤改制前的掛靠制是滋生審計合謀的制度環境。盡管我國的法規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但內部人控制使得股東大會是名義上的委托人,管理當局成了實際上的委托人。當註冊會計師真實地向股東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企業的經營狀況而不利於管理當局時,管理當局會對註冊會計師施壓,要求隱匿其不利的信息,註冊會計師是否屈服於管理當局的壓力,取決於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承受能力強弱。由於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抵制管理當局壓力的承受能力差,很有可能被管理當局“俘獲”成為同謀。盡管脫鉤改制使事務所脫離了政府行政部門,但我國上市公司的鑒證會計師事務所絕大部分是本地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對事務所產生影響,使其失去審計獨立性。

(2)證監會監管制度失衡。會計監管主體是指監管活動的實施者。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將監管主體定義為兩類:政府機構和行業自律機構。但從實施監管的效果來看卻不理想。主要原因在於:壹是政府機構監管範圍過寬而其人員的專業技能有限,導致政府制度全面,實施管理片面。我國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的機構主要是證鑒會。證鑒會則作為最高監管部門其監管範圍廣泛,包括從證券市場到期貨市場的所有具體事項。例如:指定兩個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兩個市場的法律、法規;批準企業股票上市;批準企業債券上市;監管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對券商的管理;對交易所的管理等。範圍過廣而人員有限,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往往被局限在:事後監管、查處力度不夠、監管成本過高、市場波動反應慢等。二是作為監管力量壹線的交易所權利範圍狹小。交易所是上市公司接觸最多了解最深入的自律機構。它的這種特性是任何機構不能取代的。但在目前的現實情況下,證券會掌握著對上市公司的管理權。而交易所只有監督權。證監會有時鞭長莫及,交易所又權利有限,上市公司的監管出現真空違規事件屢屢發生現象就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