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必須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以下是文件全文:
2006年2月15日 財會[2006]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現予印發,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現行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