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企業創造的無形資產,稅法中允許扣除150%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此時,雖然存在暫時性差異,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2.企業合並不產生差異,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費用,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通常,無形資產的減值會產生遞延所得稅。
擴展數據: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壹般應作為所得稅費用入賬,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第壹,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則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動也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例如,企業持有壹項可供出售金額的資產,成本為10萬元,會計期末公允價值為15萬元。如果計稅基礎保持654.38+00萬元不變,則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本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除此事項外,本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和稅務差異,不存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
會計期末,確認公允價值變動500萬元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0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萬。
當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方: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5,438+0.25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654.38+0.25萬。
第二,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將影響合並中產生的商譽或當期合並損益中記錄的金額,但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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