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壹體化”模式和“財稅協調”模式。
(1)“財稅分離”模式
“財稅分離”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美國、英國、加拿大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
回家。其基本做法是會計主體在各自的基礎上建立會計信息和稅務信息兩個會計系統
自制規則並提供相應信息。其中,會計信息主要服務於投資者,而稅信
利息主要是為政府的稅收征管服務的。
(2)“財稅壹體化”模式
“財稅壹體化”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戚姬
本的做法是不允許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區別,認為財務會計是稅務導向的。
會計和稅務機關是會計信息的合法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會計準則符合稅法要求,企業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處理會計事項。
(3)“財稅協調”模式
“財稅協調”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亞洲的日本。其基本做法是允許會計規則。
規範和稅收法規是有區別的,但這種區別在納稅時必須按照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調整。
整體。也就是說,在“財稅協調”模式下,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制度為基礎的。
根據稅收法規要求進行調整的結果。
中國以前的財稅模式是“財稅分離”,未來應該是“財稅壹體化”。
在壹些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上,中國的會計發展模式與其他模式明顯重疊,如:
(1)加速折舊法只有在國稅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賬務處理。強調會計處理方法服從稅法要求,是與宏觀經濟模型的重疊。
(2)取消行業統壹規定的應收賬款壞賬率,允許企業根據歷史經驗和信貸政策自主確定不同年齡段的壞賬率。這是與微觀經濟模型的重疊。
(3)制定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思路和嘗試是與獨立範疇的趨勢模型的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