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中國易經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YIJING RESEARCH SOCIETY,英文縮寫CYRS。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球華人易學愛好者、研究者和使用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國際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組宗旨:在充分尊重各國各地區政治政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著“弘揚國粹,造福人類”的基本宗旨,遵守“平等互助,* * *共進”的組織原則,秉持“破除迷信,實事求是”的學術精神,通過有組織、有紀律的對易經國粹——易經文化的研究、交流和應用推廣,讓中國學習易經。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集團國際總部地址:香港皇後大道中142-146號金利大廈(外籍會員專用);
國內總部地址:北京市大興區高米店南綠地中央廣場(國內會員專用)。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1)組織對我國易經文化的進壹步深入研究,包括整理易經文化傳承,梳理總結各流派,探索新形勢下易經研究的新方向。
(2)研究分析易學研究、傳播和應用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難點、熱點問題提出更多更好的解決方案。
(3)舉辦多層次的易經研究學術會議,組織多種形式的中國易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四)按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與《中國易經》相關的期刊和學術圖書資料;
(五)組織和指導會員開展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開展與中國易經理論相關的宣傳、咨詢、服務和培訓;
(7)總結交流研究所工作經驗,組織中國易經學術研究成果鑒定,建立學術獎勵機制和獎勵基金。
(八)建立和完善中國易學專家庫,組織各級專家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單位成員為依法登記註冊的地方性易經學會、社會團體及相關易經研究機構。個人會員是在全球華人中有所建樹的易經愛好者、研究者或應用推廣者,以及其他與此相關的各界名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2)有主動加入這個群體的意願;
(3)在易學研究、應用和推廣方面有壹定影響,取得了壹定成果。
(四)遵紀守法,尊重國家的政治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表決通過;
(3)會員證須由常務理事會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在群體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可以參與分享集團的全部權益。
(五)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
(7)介紹和推薦新成員。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組章程,執行本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按要求向小組報告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單位成員應加強對本單位的管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不及時繳納會費,拖延三個月以上,或兩次以上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又稱理事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擔任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大選,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管單位審批。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召開本集團年會;
(十壹)增補或更換個別執行董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廣泛良好的人脈和號召力,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養;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並取得較大業績;
(3)院長和副院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60歲;
(4)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55歲;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就任。
第二十四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即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提請任免執行董事、副總裁、秘書長;
(4)在行長授權下,常務副行長可代表行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條本集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