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現金收付,根據當日現金收付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清點庫存現金,確保庫存現金余額與現金日記賬中的現金余額壹致。
2.負責購買和保管空白銀行匯票,辦理銀行存款的收付。
3.確保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存款對賬單壹致。
4.認真填寫發票項目和金額,確保每張發票完整規範。收銀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要求: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管理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2)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簽發無資金擔保的票據或遠期支票獲取銀行信用;不得簽發、取得、轉讓無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得向銀行和他人勒索資金;不得無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3)出納每月核對銀行賬戶,如有未結清賬戶,編制銀行對賬單,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如調整不壹致,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會計或總經理處理。
(4)出納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如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並及時報告會計或總經理處理。
(5)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確保資金安全;
(6)會計人員履行監督、審計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對出納人員進行抽查和盤點。
出納的工作內容和職責是什麽?
出納工作職責:
1,負責公司日常費用報銷。
2.負責日常現金和支票的收付,檢查信用卡,及時登記現金和存款日記賬。
3.每天檢查並保存出納支付的營業收入。
4、每日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公司規定的數額。
5.負責從銀行兌換多余的零錢,以防收銀員找零。
6、信用卡對賬並定期核對銀行賬戶,編制銀行對賬單。
7.月末與會計核對現金/存款日記賬的金額和余額。
8.每周編制貨幣資金周報,並上報首席運營官、首席財務官和財務總監。
9.每月編制現金流量表,並上報運營總監、財務總監和財務總監。
10,配合人事每月準備工資表,協助發放。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