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錄:計提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應交稅金-教育附加
應交稅金-地方教育附加
繳納時:
借: 應交稅金-城建稅
應交稅金-教育附加
應交稅金-地方教育附加
貸:銀行存款
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營業稅
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城建稅
營業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
(1)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3)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③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①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②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③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④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稅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