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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壹、吉林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

(三)承擔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擬訂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省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組織起草稅收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省財政稅收收入計劃。

(七)負責擬訂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訂需要全省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和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壹)貫徹執行國家債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制度,依法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統壹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

(十二)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吉林省財政廳是根據《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的,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省財政廳設24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有關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

分析預測全省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擬訂全省財稅立法規劃和年度財稅立法計劃;負責組織起草有關財政稅收方面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編纂和匯編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訟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財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五)稅政關稅處。

承擔地方稅務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稅收方面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減免稅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增加稅則、稅目及調整進口關稅稅率有關工作。

(六)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全省預算;負責省直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負責省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省對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

(七)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研究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

(八)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武警部隊(含武警消防、邊防部隊)財政補助經費和生活補貼。

(九)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經濟建設處。

承擔工業、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壹)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二)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全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三)糧食貿易處。

承擔糧食、貿易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糧食、貿易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糧食、貿易方面的資金和基金;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四)企業處。

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制度;負責擬訂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政策性破產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工作。

(十五)國有資產處。

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負責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六)非稅收入管理處。

承擔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編制省級非稅收入計劃,分析調度非稅收入計劃執行情況;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七)債務金融處。

承擔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相關業務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訂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

(十八)會計處。

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九)監督檢查局。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二十)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辦公室。

擬訂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受理省級預算單位采購需求,下達政府采購任務,確定政府采購方式;處理省級政府采購的投訴事項;審核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結算手續;建設和管理政府采購專家庫。

(二十壹)內部審計處。

擬訂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省財政廳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廳內各處(室、局)、單位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廳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負責協調落實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和財政部駐吉專員辦等有關綜合審計(檢查)事宜。

(二十二)鄉鎮財政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管理中央和省對鄉鎮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發展、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專項資金,監督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督查指導全省“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財鄉管”改革工作;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

(二十三)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

(二十四)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