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會計賬簿。
5.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提供給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行為不壹致。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記賬本位幣。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導致會計資料銷毀、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10,委派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的規定。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4.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五、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