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是工作日加班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必須支付加班費而不是安排調休。
如果是休息日,單位才可以以安排調休免付加班費。
而中高層在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下,仍然屬於勞動者範疇,所以有加班就要給調休或加班費。
否則,他們完全有權利去主張被迫離職並主張經濟補償和加班費。
那會付出的金錢可就不是小數目了。
關鍵是員工可以以此為由隨時走人,不算是員工違法解除合同的。隨之而來的服務期未滿、泄密、違反競業限制等風險可就太大了!
所謂的讓員工犧牲,微小企業還差不多,稍微有些規模,只是壹味的讓員工犧牲,而不給員工應由的待遇,公司壹定會散的。